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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其报。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之父。被告王某,系张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70元由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