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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菊华。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成都浦发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新兴宏能矿业有限公司经过技改后正在恢复生产,现因长时间未生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习民商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卫中审判员  任 令审判员  魏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师晨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