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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某甲、韩某某与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杜某甲。原告:韩某某。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韩某某与被告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韩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乙、杜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韩某某以被告杜某乙、杜某丙现下落不明无法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甲、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