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某甲、韩某某与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杜某甲。原告:韩某某。被告:杜某乙。被告:杜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韩某某与被告杜某乙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韩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乙、杜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韩某某以被告杜某乙、杜某丙现下落不明无法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甲、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