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钢与李德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钢,李德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周钢,男,生于1976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李德坪,男,生于1965年5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周钢与李德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四查和高院点对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德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李德坪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条件,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06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刘利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