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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柴建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柴建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4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周清清,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息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志宏,该行员工。被告柴建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常州分行)诉被告柴建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常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宋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建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常州分行诉称,2013年9月18日,柴建吇向农行常州分行申领贷记卡,用于透支消费。贷记卡启用后,2013年9月29日起柴建吇开始消费使用,第一次消费金额2万元。至2014年2月17日还款后再未按期还款形成逾期,至2015年2月25日已累计欠款金额为25208.54元,其中本金2万元,利息4054.01元、滞纳金1154.53元。经农行常州分行于2014年7月9日、12月29日分别用“EMS”进行催收,由于柴建吇联系中断,催收信退回。为维护农行常州分行的合法权益,故农行常州分行请求法院判令:1、柴建吇立即偿还所欠农行常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金额为25208.54元,其中本金2万元,利息4054.01元、滞纳金1154.53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2月25日),并支付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和滞纳金;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柴建吇承担。被告柴建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柴建吇向农行常州分行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60)一张,信用额度2万元。金穗信用卡章程规则载明: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除取现金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在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金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上述章程规则与贷记卡计息规则,由柴建吇在持卡人签名处签名并同意遵守。柴建吇领卡后,持卡透支消费。2014年2月17日开始柴建吇应偿还农行常州分行透支消费款2万元,但柴建吇未还。2014年7月9日、12月29日,农行常州分行分两次向柴建吇发出催收函,该函均被退回。至2015年2月25日止,柴建吇尚欠农行常州分行欠款本金2万元,利息4054.01元、滞纳金1154.53元,因柴建吇未还,故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农行常州分行提供柴建吇填写的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附信用卡领用章程、贷记卡计息规则说明)、账户交易信息明细、催收通知书与邮寄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柴建吇向农行常州分行申领信用卡时,在农行常州分行提供的信用卡章程与贷记卡计息规则上均签名,并注明同意遵守与执行,该行为系柴建吇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柴建吇应按信用卡章程与计息规则执行。柴建吇领到信用卡后在透支消费时,未按规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农行常州分行按信用卡章程与计息规则要求柴建吇偿还本息及滞纳金,符合双方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柴建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柴建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至2015年2月25日的利息4054.01元、滞纳金1154.53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1元,由柴建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仲 峰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人民陪审员  朱新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