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勾兆敏诈骗退赔损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339号被执行人勾兆敏,农民。被执行人勾兆敏因诈骗退赔损失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勾兆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赔受害人王利萍现金175000元,承担执行费252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勾兆敏因犯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7年6月5日,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勾兆敏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退赔王利萍财产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