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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高某,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某,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经开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