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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鄢陵县新宝花木有限公司与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新宝花木有限公司,通许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1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旭峰,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鄢陵县新宝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董事长。一审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通许县。法定代表人尹春华,县长。上诉人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59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的施工地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迎宾大道,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