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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连贵与田茂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贵,田茂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张连贵,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茂峰,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贵诉被告田茂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连贵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张连贵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军审 判 员  苏建峰人民陪审员  伊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巩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