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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434号原告:梁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无固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克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浩(代)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