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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苗建国与纪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建国,纪爱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3342号原告苗建国,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纪爱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国与被告纪爱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建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建国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九元,由原告苗建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张恒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斐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