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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保东与王传桂、鲁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东,王传桂,鲁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10号原告:徐保东,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传桂,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鲁贤华,男,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保东诉被告王传桂、鲁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保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保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徐保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