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7月28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建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