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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德伟、张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伟,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芹,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伟与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芹的存款19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