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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国金与连云港市佳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金,连云港市佳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42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金,曾用名王国权。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佳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国金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佳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332.02元,案件受理费6123元,执行费1017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页无内容)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