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锡伟、刘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张锡伟,刘兰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锡伟。被告刘兰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张锡伟、刘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