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芝润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芝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769号罪犯李芝润,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李芝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4日本院以(2012)黔毕中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李芝润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李芝润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芝润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芝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1—2012.1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12—2014.1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芝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芝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