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孟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2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在中国标准件QQ群中,被告人孟某自称为永年经营钻石紧固件厂的经理李生,能够生产被害人郑某需要的产品,保证付款后一个月内发货。郑某先后五次给被告人孟某通过银行汇款22200元,但孟某在收到款后既没有给郑某发货,也不归还货款,后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将货款及损失退还被害人郑某,并取得郑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孟某自称为永年县经营钻石紧固件厂的经理李生,在中国标准件QQ群中,以能够生产被害人郑某需要的产品,保证付款后一个月内发货,骗取了被害人郑某的信任。郑某先后五次给被告人孟某通过银行汇款22200元,但孟某在收到款后既没有给郑某发货,也不归还货款,后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将货款22200元及损失1800元退还被害人郑���,取得被害人郑某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孟某进行了庭前社会调查,永年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孟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判处缓刑不会对其辖区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对被告人孟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永年县公安局立、破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被害人郑某给被告人孟某的银行转账单、订货单复印件;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害人郑某的谅解书;被告人孟某的供述;永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22200元,其行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七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七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被告人孟某诈骗数额为222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处以刑罚。被告人孟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当庭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杨现平代理审判员武志崇人民陪审员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