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曹根波与刘珊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清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曹根波,工人。被告:刘珊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根波与被告刘珊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赵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兴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