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福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福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易福才,男,成年人,住址: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福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银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英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