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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东来与曹友祥、何平、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邓东来,男,29岁,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俊艳,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友祥,男,44岁,蒙古族,无职业。被告何平,男,55岁,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窦亚利,通辽市148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和平,男,42岁,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阚建忠,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东来诉被告曹友祥、何平、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东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友祥、何平、和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东来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东来撤回对被告曹友祥、何平、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94.00元,减半收取3397.00元,由原告邓东来负担。审 判 员  霍春刚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