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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242号原告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翁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翁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鹏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