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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薛建飞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飞,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21号原告薛建飞,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住清徐县。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飞与被告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飞不预交诉讼费也不向本院申请减、缓、免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剑威审 判 员  张贵平助理审判员  卫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