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沙环才与李君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环才,李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沙环才,男,汉族,42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李君平(又名李龙),男,汉族,29岁,住阿克苏地区阿拉尔市。本院受理的沙环才与李君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6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克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沙环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君平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该调解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君平名下的新J-H3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过户至沙环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晓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