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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忠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30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泉,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泉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陈忠泉伙同申正超(另案处理)在本市云岩区马王庙金马街金鸭社区服务中心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抢走其黑莓牌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忠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陈忠泉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忠泉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忠泉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吴 芸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学斌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