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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军建与韩炳辉、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建,韩炳辉,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孙军建。委托代理人秦晓峰,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炳辉。被告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建诉被告韩炳辉、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26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6元,由原告孙军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