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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朱明辉、朱明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辉,朱明啓,南海大厦(斗门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朱明辉,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朱明啓,男,1963年3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南海大厦(斗门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斗门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法定代表人:江泽。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132-4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属被执行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都市××街××、××、157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属被执行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成都市的商铺(房产证号:17××1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伟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