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叶海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叶海林,周江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深圳市。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海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江为,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海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