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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33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全林审判员  许云峰��理审判员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