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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连某某,男,汉族,住临沂某某开发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连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善芳审 判 员  黄淑芹人民陪审员  李振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葛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