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颖与唐山市欣谊药房、侯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颖,唐山市欣谊药房,侯维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951-1号原告:许颖,居民。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法定代表人:赵晓光,经理。被告:侯维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颖与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侯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在唐山市丰润区医保中心的药品款2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许颖提供银行存款22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市欣谊药房在唐山市丰润区医保中心的药品款2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许颖的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