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伟诉山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山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50号双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北街丰巨村。被执行人山国亮,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辽北街北丰巨村。本院在执行李伟诉山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双郑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双郑民初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