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付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