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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买康康、王兵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康康,王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康康,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2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兵,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2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康康、王兵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买康康、王兵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郭凯世审判员  毋本宏审判员  聂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