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买康康、王兵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康康,王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康康,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回族,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2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兵,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4年12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8日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康康、王兵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买康康、王兵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郭凯世审判员 毋本宏审判员 聂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