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王银其,葛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法定代表人邱华方被申请人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其。被申请人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峰。被申请人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被申请人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被申请人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被申请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被申请人王银其。被申请人葛企萍。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王银其、葛企萍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10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大加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迎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宝利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王银其、葛企萍名下银行存款10000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以风审判员 顾介彬审判员 陆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珈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