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段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新,曲周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书珍同���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新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邢丹担任记录。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书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于××××年××月××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后四个月左右。不断发生纠纷,被告张某甲于2015年农历2月回娘家不归,原告及家人和中间人多次去叫被告回来,被告就是不回来,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从相识到典礼,被告通过介绍人向原告家索要见面礼、三金、彩礼款共计6.9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曲周县曲周镇段庄村委会2015年5月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系同居关系。2、媒人张英书证一份,用于证明经张英手,被告向原告索要定亲款8000元,彩礼款50000元,探路款7000元,婚礼当天又要4000元。3、证明人段瑞峰出具的书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和段瑞峰一块去原告家送去彩礼款50000元。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书珍在法定期限未答辩、举证。本院依法调取段瑞峰、段俊江、张秋英三人证言,用于证明定亲款、彩礼款、探路款的具体数额。经质证、认证及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确认下列事实: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双方同居生活。被告接受原告“定婚款”6000元,同居前“彩礼款”50000万元,“探路款”7000元,共计合款,6.3万元。2015农历年2月原告与被告张某甲发生争执,被告张某甲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张某甲现留在原告家的同居前个人财产有,棉被十二条,褥子二条,暖壶一对,洗脸盆二个。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同居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数额较大,考虑双方已同居生活,农村婚礼习俗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8万元,原告主张返还的其余部分均不予支持。被告现留在原告家的个人财产,由原告返还被告。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甲已同居生活,双方为同居关系,本案系因同居后引起的财产纠纷,由被告张某乙、张书珍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张书珍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书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段某彩礼款3.8万元;二、原告段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给被告张某甲留在其处的个人财产;三、驳回原告段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