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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536号原告: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定代表人:刘本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亚红,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朱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安泽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385.5元,原告荆州市祥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