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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申字第07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献宏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献宏,中国电影基金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78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杜献宏,男,1935年4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影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前宽,会长。再审申请人杜献宏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影基金会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35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4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8日,杜献宏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杜献宏不服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明确对方侵犯了我著作权的事实,我方要求对方给予侵犯我著作权的情况并支付相关损失于法有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错误。杜献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依法再审(2014)朝民初字第35342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生效,杜献宏迟至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杜献宏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杜献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  迎  新代理审判员 X     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曦书记员宋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