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瀍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瀍河区。被告潘某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夏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