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明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4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1-9。负责人黄小京,该支行行长。被告明红,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明红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明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