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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长久与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久,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孙长久,男。被执行人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长久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孙长久于2015年2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源市翔源粉煤灰制造有限公司已被其他法院整体拍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