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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吕璐璐与贾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吕xx,女。被告贾x,男。原告吕xx与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被告贾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领取结婚证,并于2012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贾辰菲。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缺乏了解,加之被告性格暴躁,双方分居生活,再生活下去已没有任何意义。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9月18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9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贾辰菲,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5年6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从双方的陈述和感情现状的分析,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从双方分居至今仅只有一年的时间。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应不准予离婚较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吕xx与被告贾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静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