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薛俊刚。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王某。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南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54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现查明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和县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和县支行的存款2320元(账号:62×××41)到南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南和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3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立科执行员 白朋林执行员 曹轶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