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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5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书亚与刘传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538-3号申请执行人王书亚,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刘传运,男,汉族,195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传运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献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