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星村镇北百顶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泗水县星村镇北百顶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水县星村镇北百顶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庆彬。原告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星村镇北百顶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水县星村镇北百顶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水县星村镇北百顶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山东泗水盛弘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华审 判 员 吴茂磊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席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