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元华与谢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蒋元华。被申请执行人谢宗平。蒋元华与谢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元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