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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要求宣告康艳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某,康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梁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梁仕炳,男,汉族,(系申请人梁某某的祖父)。法定代理人XX华,女,汉族,(系申请人梁某某的祖母)。委托代理人李勇,四川省仁寿县龙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康艳(曾用名甲卡约支木),女。申请人梁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康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巍耀、陈琳、人民陪审员瞿燕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定代理人XX华及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仕炳、XX华称:申请人梁某某系被申请人康艳之女,被申请人康艳2006年与其父亲梁勇(已死亡)于2007年5月14日在仁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梁某某。婚后,被申请人多次以外出打工为借口与家人失去联系,2012年1月被申请人再次外出,至今与家里失去联系,杳无音信。2012年2月9日梁勇向黑龙滩派出所报案称康艳失踪。2015年3月7日,梁勇在工地务工时发生工伤事故死亡。为了妥善处理梁勇工伤死亡后的善后事宜,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康艳失踪。经查,康艳,曾用名甲卡约支木,女,生于1980年1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滩镇高枞村2组,康艳与梁勇于2007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梁某某。2015年3月7日梁勇发生工伤事故死亡。2012年1月康艳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现梁某某的监护人为其祖父母梁仕炳、XX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3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康艳的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康艳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梁某某、康艳、梁仕炳、XX华户口薄复印件,仁寿县黑龙滩镇高枞村村委会出具的《指定监护意见书》,申请人的祖父母梁仕炳、XX华出具的《承诺书》,康艳、梁勇的《结婚证》复印件,仁寿县公安局黑龙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仁寿县黑龙滩镇高枞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梁勇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对XX华、梁勇明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康艳自2012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三年之久,虽经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康艳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梁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康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康艳为失踪人;二、指定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梁仕炳、XX华为失踪人康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巍耀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审判员  瞿燕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