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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海娟与王淑平、华许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平,黄海娟,华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平,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娟,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商人,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江桂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许周,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潜山燎原进出口有限公司院内)。上诉人王淑平因与被上诉人黄海娟、华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俊、被上诉人黄海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许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