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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42号原告胡某,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代友,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某提出对被告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