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